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林品审秘字〔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有关农林科研院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区、市)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表(见表2-1)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见表2-2),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三)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数量不少于8张。
(四)优良种源应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五)经济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品质鉴定材料复印件;特种用途林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材性鉴定材料复印件。
(六)属转基因品种的,应附国家林业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七)通过国家级认定的林木品种有效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审定的、通过省级审定的,应附原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八)通过科技鉴定、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或者有关奖励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与选育人不一致的,应提供选育人的委托书。
(十)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附委托书。
三、材料提交
(一)提交时间
2017年8月15日前将文本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到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形式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2份,封面白色;书脊五号字,注明品种名称、申请单位(人)。电子版《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可在国家种苗网(www.lmzm.org)下载;电子版照片应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少于1M,文件名为照片内容,如:XX(品种名称)叶(花、某省某县试验林等)。
四、现场查定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部分申报品种开展现场查定或测定。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木良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林业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宣传动员,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接收、审查材料,做好2017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区、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将本省(区、市)2016年林木品种审定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版)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三)申请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如实提供试验数据、已知的主要缺陷等信息。
(四)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申请人,应当在国家林业局公告(林木良种名录)发布后,按照有关要求将林木良种的叶片提交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用于制作指纹图谱。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薛天婴
联系电话:010-8423881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4号楼国林宾馆101室场圃总站
邮编:100013
E-mail: hangyechu@foxmail.com
附件:1.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