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修订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从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新规定内容条款。裁量标准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调整了处罚情形,增加了草原、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涵盖116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森林、草原、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林木种苗、植物新品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裁量标准的出台分类分项细化了适用情形,量化了裁量标准,减少了行政执法裁量空间,进一步推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全省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四川省范围内实施林草行政处罚适用上述实施办法和裁量标准。(董莉)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