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11月9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推进浙江省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近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重要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在具有省重要湿地的县(市、区)全面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此次,由省级林业、财政共同制订湿地生态保护绩效评价办法,明确湿地生态补偿工作要求,属全国首创。
《办法》规定,各地需每年先开展自评,浙江省林业、财政在各地自评基础上再进行核查与结果审定。对评价结果达到要求的地方,浙江省财政按每亩30元的标准兑现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纳入当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法》试行期为2020-2022年,在试行过程中,浙江省林业、财政部门将视情对办法作适当完善和调整。
开展湿地生态补偿,是浙江省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工作的政策导向。近些年,浙江省林业、财政部门一直在积极调研和探索浙江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2019年4月,浙江财政专报提出了“将湿地纳入绿色发展财政奖补范围”的建议,得到了浙江省领导的肯定;同年底,浙江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2020年4月,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明确浙江省财政对生态保护绩效考核达标的浙江省重要湿地,按每亩30元的标准进行生态补偿。同年,该项工作被列为浙江省政府主要领导联系的重点工作予以强力推进。(浙江省林业局)
来源:浙江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