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来源: 时间:2018-06-01 09:30:42 浏览次数: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获表决通过
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对海南有着极其重要的生态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5月29日召开的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保护湿地的责任,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并鼓励全社会参与湿地保护,为我省湿地撑起了一张法治保护伞。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保护湿地的责任。《条例》指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条例还特别提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和修复方面,《条例》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条例》还规定,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一般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来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对湿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消除危害。

    《条例》中对众多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如开(围)垦、填埋、截断湿地水源、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等行为。此外,《条例》还提出,要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海南日报记者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