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
办稽字〔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6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为重要使命,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扎实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现将2016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国林业行政案件总体情况
(一)案件发现情况。2016年全国共发现林业行政案件196579起。其中: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案件49648起,占25.26%;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件36717起,占18.68%;滥伐林木案件32673起,占16.62%;盗伐林木案件18679起,占9.5%;毁坏林木、苗木案件6248起,占3.18%;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4989起,占2.54%;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案件4014起,占2.04%;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案件3850起,占1.96%;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2438起,占1.24%;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案件210起,占0.11%,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案件112起,占0.05%;其他案件37001起,占18.82%。
(二)地区分布情况。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西南、中南、华东和华北地区林业行政案件发现数量较大,分别为53719起、42664起、37598起和30538起,分别占全国总量的27.33%、21.7%、19.13%和15.53%;西北和东北地区发现案件数量共32060起,占全国总量的16.31%。
(三)案件查处情况。2016年全国共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94831起,占案件发现总量的99.11%。全国共收回林地3327.43公顷;没收苗木81.63万株、木材20.18万立方米、种子3.51万公斤、野生动物36.82万只;涉案金额11.43亿元,其中:罚款100640.5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9388.57万元、补征林业金费2403.47万元、赔偿损失1837.14万元;责令补种树木890.84万株,行政处罚20.37万人次。
(四)造成损失情况。2016年全国发现的林业行政案件共造成损失林地7970.51公顷、林木18.65万立方米、竹子110.68万根、幼树或苗木2974.98万株、种子3.25万公斤,野生动物24.9万只(其中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821只)。
(五)违法主体情况。从案件行为主体看,2016年全国发现的林业行政案件中,公民违法行为184914起,占全国案件发生总量的94.06%,较2015年减少2256起,下降1.21%;企业、其他组织和政府违法案件分别为8568起、2507起和590起,分别占全国案件发生总量的4.36%、1.28%和0.3%。
二、林业行政案件主要特点
(一)案发总量基本持平,部分类型变化突出。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发现总量较2015年减少575起,下降0.29%,发现总量小幅降低,数量变化趋于平稳。从案件类型看,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案件减少11070起,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件增加4638起,其他类型案件增加5479起,“一减两增”构成了案件类型内部数据变化而总量基本持平的现状。
(二)林地案件持续上升,损失情况有所缓解。2016年,全国共发现违法占用征收林地案件36717起,较2015年增加4638起,上升14.46%,连续4年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公民、企业、其他组织和政府行为造成的林地案件分别较2015年增加3489起、612起、387起和151起,分别上升13.25%、12.93%、50.33%和59.92%;统计显示,全国共有18个统计单位的林地案件发现数量同比增加,增幅较大的有云南、重庆和内蒙古森工集团,合计增加7338起,大幅超出全国增加总量。但是,案件造成的损失林地数量呈现5年来的首次下降,较2015年减少2369.39公顷,下降22.92%。收回林地同比减少287.93公顷,下降7.96%。
(三)林木案件数量减少,损失情况同比降低。2016年,全国涉及林木案件共112237起,较2015年减少14123起,下降11.18%。其中,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毁坏林木、苗木和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较2015年分别减少11070起、1221起、846起、626起和360起,分别下降18.23%、3.6%、4.33%、9.11%和6.73%;案件造成的损失林木数量较2015年减少2.99万立方米,下降13.79%,主要集中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和滥伐林木案件,共涉及林木15.89万立方米,占损失总量的85.2%。
(四)野生动物案件高发,重点野生动物损失数量大幅增加。2016年,全国涉及野生动物案件共6498起,较2015年增加1624起,上升33.32%。其中,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分别增加1246起和407起,分别上升47.85%和20.04%;案件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数量为24.9万只,较2015年减少19.83万只,下降44.34%。统计显示,湖北、湖南、广西和安徽为损失野生动物的高发地区,共损失野生动物154557只,占损失总量的62.08%,涉及物种主要为蛙类、鸟类和蛇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损失数量大幅增加,较2015年增加4434只,上升130.91%。
(五)其他案件增幅较大,涉及类型分布较多。2016年全国共发现“其他”类型案件37001起,较2015年增加5479起,上升17.38%。统计显示,上升幅度较大的有云南、内蒙古森工集团和新疆,较2015年分别增加6018起、638起和521起,分别上升203.79%、81.84%和83.36%。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以在森林防火期(区)内擅自野外用火或非法带入火种、自然保护区内擅自采集种源、封山禁牧区违规放牧和违法买卖林业证件文书为主。
三、林业行政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多种因素促使林地案件数量上升。一是全国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效果显著,各地已经逐步形成了打击专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大量涉及林地的案件被发现并查处。二是部分地方政府资源保护意识不强,违规使用林地情况比较严重,“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屡禁不止,林业执法落实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土地供需矛盾依旧突出,非法占地项目大量向林地转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到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情况时有发生。四是由于种植粮食补贴高、收益快,致使退耕还林的林地复耕现象难以杜绝,毁林开垦情况依旧严重。但是,从案件造成的林地损失情况看,大面积破坏林地的个案发生数量相对减少,林地非法流失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二)政策调整加大林木案件下降幅度。一是随着“国有重点林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等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无证非法采伐、非法收购木材经营、加工的现象明显减少,非法运输木材案件的数量也相应降低。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权属落实到户,林农对自有财产加强了管理,主动保护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有效减少了盗伐、滥伐案件的发生。三是木材采伐审批管理进一步简化,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群众办理林木采伐证的主动意识增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木材案件数量的减少。四是林业行政案件多发生于边远林区或林业执法机构不健全地区,不法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发现难度大,加之木材检查站设置存有盲区,而道路执法手段受到极大限制,执法力度相对减弱,源头发现难度增高,致使案件发生但未被及时发现或未及时查处等情况依旧存在。
(三)高额利润驱使野生动物案件依然高发。一是少数群众“野味文化”根深蒂固,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仍然存在,致使需求不断加大,非法市场暗自形成,不法分子为谋取高额利润促使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多发。二是由于涉案野生动物多为小型野外生存物种或“三有”动物,且违法分子作案地点不固定、作案时间短,林政执法部门难以实现及时、精准打击,执法难度大,处罚力度低,使得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三是象牙、犀牛角等价格昂贵的野生动物制品受到追捧,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有所增加,损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情况有所抬头。四是部分地区集中力量开展了“清网行动”、“蓝天行动”、“利剑行动”等野生动物违法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查处了大批重特大野生动物案件。
(四)“其他”案件占比趋高。一是林区人员活动范围较广,频率较高,防火期(区)内野炊、烤火、烧纸、吸烟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屡禁不止,成为“其他”案件类型中发现数量之首。二是传统生产劳动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的思想意识仍有待提高,如烧秸秆、撂荒或禁牧区域放牧等民间劳作行为,高发频发,屡禁不止,对森林资源破坏的程度不容忽视。三是“其他”案件类型包含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对具体林业行政案件类型的细化程度不够。四是部分基层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人员业务知识不扎实,理解林业行政案件类型划分标准不透彻,填报统计报表不准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案件的占比。
四、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对策建议
(一)保持林地严打势头常态化。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查处、举一反三”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林业局“联防、联查、联打”的要求,构建打击非法占用林地长效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扩大专项行动成果,推动打击向常态化、长效化转变,将部分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二要严格实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理制度,强化资源管理宣传引导,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三要加强普法和宣传,努力提高公众法律责任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长远发展意识,畅通群众参与资源保护的渠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起共同打击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社会环境。
(二)推进基层执法工作深入化。一要在突出抓好大案要案的基础上,拓宽执法思路,调整执法布局,扫除执法盲点,抓大案不漏小案,深入挖掘查案空间,填补查案空白。二要积极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与广大林农“最直接”、“最密切”、“最了解”的优势,深入乡间村头,全面做好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提前介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减少涉林案件的发生。三要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队伍的护林前哨和预警作用,及时、准确地发现各类涉林案件线索,夯实保护林业资源的群众基础。四要切实发挥基层木材检查站的执法监督作用,适当增加流动木材检查站(流动点),加大建设和投入力度,严把木材流通环节,加强木材监管,减少木材损失。
(三)推动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全民普及化。一要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日”等时间节点为抓手,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借助运用主流媒体和官方双微向民众宣传介绍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常识,培养自觉抵制野生动物消费的意识。二要广泛发布野生动物案件举报电话,健全举报处理联动机制,加大重点区域保护力度,监控候鸟迁徙路线,分时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控违法猎捕行为,保障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三要加强培养志愿者队伍,鼓励群众有组织地参与野生动物巡护、观测、放归等工作,激发群众热情,提高全民融入感,逐步形成多方参与、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
(四)保障案件统计分析规范化。2016年,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积极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工作,认真落实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及时准确报送案件统计数据,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良好成绩。其中,北京、吉林、福建、湖南、陕西、内蒙古森工集团等单位工作成绩突出,充分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2017年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中,一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认真执行《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报表制度》,抓紧落实“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的推广和培训工作。二要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一个机构统一汇总、分析林业行政案件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统一。三要充分发挥统计结果的前瞻性和预警性作用,及时做好成果宣传和运用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林提供更加科学的量化指标和参考依据。
特此通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