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1月10日起施行。
《条例》共20条,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舆论监督、扶持奖励等作出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解决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树林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范了红树林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明确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纳入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开展修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营造红树林。红树林年度造林达到规定面积和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条例》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红树林种植和生态养殖耦合,探索产业和生态融合发展模式。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促进红树林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碳汇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黎明)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