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规范各级林(草)长履职尽责,青海省林长办公室制定出台《青海省林(草)长履职尽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9条,以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为原则,对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履职事项、奖惩等事项进行规定。
林长主要职责为对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负总责,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林地草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执法监管等重点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强化激励问责。工作任务是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加强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加强林草基层基础建设。履职事项为牵头完善本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建设,推动落实林(草)长制各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林巡草巡湿工作,推动部门联动工作,领导林(草)长制督查考核和激励工作。奖惩措施为对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在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时予以奖励,由省政府通报表扬。林长履职不合格的,由上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对下一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