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林业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贵州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规则(试行)》以及《贵州省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规则》《免罚清单》)。该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避免林业行政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措施,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的有益探索。
林业“首违不罚”不是对首次违法一概不予处罚,必须同时满足首次发生林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和《免罚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也不是凭感觉、凭感情不处罚,而是必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和《免罚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不罚”不等于“无责”,更不是任凭违法、放任不管。对“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贵州省林业主管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当事人书面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留存相关纸质或者音像记录,提高当事人守法的自觉性和对执法的认同。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不能“只罚不教”“重法轻教”。贵州省林业局牢牢把握“推进依法行政与保障改革创新”的平衡,把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贯彻始终,通过制定《免罚规则》《免罚清单》提高制度供给质量。该制度对于鼓励自我纠错、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具有积极意义,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据悉,《免罚规则》共12条,主要对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适用范围、具体程序以及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关键概念进行界定。《免罚清单》共包括30个具体林业行政违法事项,清晰列明免罚事项的适用条件,给予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明确的工作指引,有效消除执法人员担心被认为 “行政不作为”顾虑,从而提升执法效能。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