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四川省林草局联合印发《四川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林草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通报、以案释法等工作机制,共享评估、鉴定等资源,形成有效合力,不断提升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林草领域违法犯罪的质效,有力保护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资源。
《办法》规定,林草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非法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林草领域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涉林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林草部门。
《办法》明确,林草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可能涉嫌犯罪的或者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的,可以商请同级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办法》明确,林草部门在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办移送的刑事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林草部门予以协助的,林草部门应予以协助。
此外,《办法》要求,林草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研究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措施。(董莉)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