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10月14日讯 9月27日,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草原旅游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景区是否具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由属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办法》明确,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林草部门业务指导、文旅部门行业指导、旅游景区具体落实”的原则。全省各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具体业务指导,结合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任务,明确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措施及落实标准,并监督执行;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A级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员,各级市、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A级旅游景区严格执行景区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旅游景区作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是景区范围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措施,切实把景区森林草原防火作为景区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持续抓好,要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防火措施,完善资金投入,落实防火责任,确保防火安全。
《办法》特别强调了涉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的管理,与各类自然保护地存在交叉重叠的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地各项管理规定和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安全。今后凡依托各类自然保护地新设立旅游景区的,应当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
《办法》规定,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实施,并由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相关事宜。(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