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林业系统认真学习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来源: 时间:2020-07-03 10:42:1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作,维护全省生态安全,近期湖北省林业局组织全省林业系统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并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7月3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天然林保护工作,维护全省生态安全,近期湖北省林业局组织全省林业系统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并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湖北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是维护湖北省生态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需要,是推进依法治林、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的需要。

二是准确把握《条例》对天然林保护作出的新规定。《条例》分总则、调查与规划、保护与恢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天然林保护作出许多新的规定。《条例》规定,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并明确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适用该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生态脆弱性、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和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将天然林划分为一级天然林和二级天然林,实行分级保护。对一级天然林实行全面封禁、永久保护;除依法建设必要的保护和科研监测设施外,禁止一切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二级天然林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修复为辅的管理措施,恢复乔灌草植被;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毁林开垦、毁林造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天然林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将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

三是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湖北省林业局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建立全省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和档案;组织林业草原、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结合天然林资源普查情况,按照应保尽保、分级保护的原则,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市、县级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县级人民政府要与天然林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天然林区划落界协议书,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措施、权利和义务;要将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以及退化林地纳入生态修复范围,采取补植补造、人工点播、飞机撒播等措施,逐步进行生态修复,提升天然林质量;根据天然林保护和恢复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封山育林的生态修复措施,划定封育区、确定封育期,明确封育范围、面积和措施,并予以公告;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建立森林防火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要积极营造木材战略储备林,鼓励使用木材替代品;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业务,支持天然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要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天然林保护地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多元化经营,加强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依法置换、租赁或者征收等方式取得非国有天然林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保护和发展天然林。

四是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学习宣传。加强天然林保护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化宣传,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综合运用政策指导、示范引领、奖励表彰等方式,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完善配套制度。湖北省林业局将制定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实施办法,各级林长按照林长制实施办法履行天然林保护责任。争取省人民政府制定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标准、分配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考核评估办法、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和约谈制度,进一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跨行政区域天然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防联护工作机制,共享信息,协同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天然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将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切实维护我省国土生态安全。(湖北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