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禁止野外用火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来源: 时间:2020-05-21 09:18:31 浏览次数: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烧烤等用火行为,违反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1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正式公布实施,不仅严格划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具体规定了禁止用火的行为种类,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我省立法禁止野外用火,严格划定范围,明确被禁止的用火行为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烧烤等用火行为,违反规定,将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月19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正式公布实施,不仅严格划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具体规定了禁止用火的行为种类,同时明确,各级政府是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划定范围,明确禁止用火的行为种类

森林火灾猛于虎。相信很多人对前不久四川西昌发生的森林火灾还记忆犹新。今年3月以来,我省也先后发生几起森林火灾。通过立法有效遏制森林草原火灾频发的态势刻不容缓。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表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制定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禁止野外用火,“野外”的区域范围如何界定?蔡汾湘介绍,《决定》第一条就明确划定了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他指出,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的不同,《决定》规定了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

为了理解直观、便于操作,《决定》具体明确了五种被禁止的用火行为:一是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二是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三是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四是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五是各级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蔡汾湘介绍,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决定》特别规定: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

禁止野外用火,仅靠政府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对此,《决定》建立了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阎默彧介绍,《决定》压实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条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禁止野外用火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指出,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违规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应当约谈、通报、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决定》还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特别对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如要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指导监督;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野外用火的综合指导协调;公安机关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野外用火行为等。

针对我省发生因电路问题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决定》专门作出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为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决定》还要求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与村(居)民签订防火责任状,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群众性消防队,加强巡查,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等。

严格法律责任,违法者最高处5万元罚款

蔡汾湘表示,鉴于我省多数森林草原火灾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为了警示、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决定》依法加大了对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不同类型的野外用火行为,区分个人和单位,设置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并按照罚款额度的高限进行处罚,以增强决定的威慑力。

记者在相关条款中看到,根据野外用火的不同情形,《决定》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处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汾湘解释,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焚烧秸秆、垃圾和在草原上丢弃火种的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罚的规定,因此,《决定》指出这些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图 刘铁军 记者 杨文)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