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对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具体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以下20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调查、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等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转...